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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01民初1152号

更新时间:2023-11-04   浏览次数: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依据×××(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故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天津市武清区,本案属于本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西南××大学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应当优先适用等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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