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10107号
更新时间:2023-11-04 浏览次数: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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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改编作品具有著作权——涉案32张熊猫滚滚系列图片是曾龙在中外名画、电影海报等基础上的再创作,画面整体构图、配色虽有所参考,但在熊猫的构图、角色替换、动态姿势上仍可体现曾×独特的判断与选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熊猫滚滚系列属改编作品,曾×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有权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对于被告答辩中提到涉案图片为对世界名画的改编,仅替代熊猫形象,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经授权许可,获得相应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