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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10975号

更新时间:2023-11-04   浏览次数: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古籍点校成果构成演绎作品
【裁判要旨】古籍点校是古籍整理者对古籍原文作出的文字或非文字性注释,点校行为的目的虽为释读古籍原意,但因古籍点校者知识积累、占有资料和主观认知程度的差异,必然会表现为不同风格、水平的个性化判断。点校者综合完成标点、分段、注释的智力成果整体产生的新版本作品形成了区别于古籍原本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号】一审:(2019)京0105民初10975号
【摘要】本案中,权利图书是张××先生对古籍《镜花缘》进行标点、分段、注释等整理工作后形成的新版本图书。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古籍《镜花缘》的独立整理者包括张××、煙×、傅×三人或以上,在该50余万字的章回体小说中,古籍整理者结合自身的理解进行了各不相同的取舍、判断,从而形成了具有不同个人风格特征的断句标点、勘误字词及注释等智力成果。虽然不能否认,基于语言习惯等原因,其中的一些标点等整理成果存在相同近似性,但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在于存在一定的创作空间、超出了创造性的最低限度标准即可,不同的整理人基于自身的人文素养会进行各不相同的整理,这一事实本身即说明了对于体量较大的章回体小说而言,单纯的断句标点即存在取舍的创作空间。张××对《镜花缘》一书综合完成的标点、分段、注释智力成果整体产生的新版本作品形成了区别于古籍《镜花缘》版本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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