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
更新时间:2023-11-05 浏览次数: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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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以“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需考虑其是否满足固定及独创性要件。由于体育赛事直播中存在的诸多客观限制因素使得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通常情况下不符合电影作品独创性的高度要求,但如果特定公用信号的直播并未受相关客观因素限制,或存在其他独创性体现,则其连续画面可能构成电影作品。
【本案案号】(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
【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以“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需考虑其是否满足固定及独创性要件。由于体育赛事直播中存在的诸多客观限制因素使得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通常情况下不符合电影作品独创性的高度要求,但如果特定公用信号的直播并未受相关客观因素限制,或存在其他独创性体现,则其连续画面可能构成电影作品。
【本案案号】(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
文章摘要2:
【摘要】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两场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构成电影作品,从而无法认定被上诉人对其享有著作权,故被诉行为未构成对被上诉人著作权的侵犯,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在认定涉案体育赛事连续画面构成作品的情况下,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著作权的侵犯,该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