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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87号

更新时间:2023-11-05   浏览次数: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服装设计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法;服装设计;美术作品;图形作品;艺术美感
【裁判要旨】服装设计图、样板图为进行服装生产而绘制,当其具有独创性但艺术美感不足时,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服装成衣只有在其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可分离,且分离出来的艺术部分具有审美意义时,才能构成美术作品。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33515号(2019年11月22日);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87号(2020年9月9日)
【摘要1】服装成品能否成为美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应当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考量:(1)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而具有审美意义,此种审美意义与艺术价值高低并无任何关联;(2)其具有的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与其实用性进行分离——服装成品能否成为美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应当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考量:其一,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而具有审美意义,此种审美意义与艺术价值高低并无任何关联;其二,其具有的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与其实用性进行分离。具体到本案,无论是594723款中的帽子设计、口袋拉链设计、口袋倾斜且右口袋下配以图形和标识等,还是644402款中的燕尾设计、拉链设计、口袋设计,均为服装常用的惯常设计和组合,并非原告所独创。另一方面,从审美意义的角度而言,不可否认上述服装具有一定美感,但正如上文所述,当今服装行业的发展之中,服装具有美感是取得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而此种美感的存在并非服装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条件。本案中,金羽杰公司主张权利的服装成衣上的设计多是为实现方便穿脱、轻便保暖、便于使用等服装的基本功能而存在,服装成衣之上的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功能性进行分离。结合其提交的批量生产信息、自述该款产品为当季款已经停止生产的事实可知,公众很难将上述服装成品视为艺术品加以购买或珍藏,故而金羽杰公司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而金羽杰公司主张其对该两款服装享有著作权进而要求波司登公司和北京波司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摘要2】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和图形作品——服装样板图是否属于图形作品,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应当判断设计图和样板图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体到本案,服装设计图是设计师为制作成衣而绘制。服装样板图是制版者按照服装设计图,对服装结构从平面角度进行拆解而完成的图形。服装设计图、制版图其中的点、线、面的选择和排列组合,均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图形作品与美术作品相比而言,图形作品属于科学领域,用途在于生产、建造具有实用功能的工程或产品,主要服务于实用功能,而美术作品属于艺术领域,主要用途在于给人艺术上美的享受。具体到本案,金羽杰公司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均是为了进行服装生产而绘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过图形本身带给人美的享受,故均属于图形作品而不属于美术作品。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金羽杰公司为两款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的权利人,其有权就上述作品主张权利。......对于第二个层面平面图形到立体成衣的复制,如上所述,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图均属图形作品,尽管有证据证明波司登公司生产了与图形类似的成衣,但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产品设计图施工或者生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或者产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此,波司登公司生产成衣的行为亦不属于侵犯该两款服装对应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复制权的行为。此外,关于波司登公司和北京波司登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金羽杰公司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的发表权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表明波司登公司和北京波司登公司将金羽杰公司的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公之于众,故金羽杰公司关于波司登公司和北京波司登公司侵犯其该两款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发表权的主张难以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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