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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301号

更新时间:2023-11-08   浏览次数: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把歌曲在景区作为背景音乐使用、在景区现场表演中使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裁判摘要】可以根据景区表演中音乐作品利润贡献率计算侵权赔偿额——对于经营主题乐园类公司主体而言,其因使用音乐作品而支出成本后所获得的营业收入与支出其他成本所获得的营业收入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在使用音乐作品支出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密切相关的情况下,通过计算支出的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在支出成本中的比例,进而计算出该部分成本所对应的营业收入,再根据利润率计算出音乐作品相应的营业利润,从而以该营业利润在总营业利润的占比确定利润贡献率,系一种较为合理的推算音乐作品利润贡献率的方法。......因此,结合上述因素,兼顾促进作品传播与保护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考量给予权利人充分救济和鼓励海量使用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协议、从而更好地促进音乐作品传播等因素,本院认为,涉案音乐作品的利润贡献率应在上述区间中位数0.63‰以上,按接近于0.8‰计算,最终确定宋城公司、茶马公司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侵权获利为70万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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