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92民初240号
更新时间:2023-11-05 浏览次数:3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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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涉案的音频课程是通过录制讲师的授课语音而形成的课程音频,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的规定,故涉案的《培养独立、自信、有爱的孩子正面管教家长系统课程)【基础班】》系列音频课程为录音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