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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

更新时间:2023-11-06   浏览次数: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合同文本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件索引】一审: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1)穗南法民二知初字第243号(2011年12月28日);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2013年11月13日)
【裁判摘要】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虽然万唯公司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作登字:19-2011-A-00245),该登记证可以作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使用,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但该证据本身并不能够从法律上直接对万唯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进行确认。......从万唯公司提供的关于涉案合同文件之使用情况来看,该文件发挥的是实用技术功能,是为了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施工承包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是针对不同情况设计的具有一定普适性的条款,具有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删、修改后进行使用的功能。上诉人交建投公司对于被控侵权文本的使用方式也是实用性质使用。万唯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的章节结构相同,不同的是条款数量、条款内容以及排列顺序,从万唯公司增删的条款以及排列来看,该文本的主要贡献在于前瞻性解决实际问题,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万唯公司的合同文件本身只是将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书面化和成文化。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综上,本院认定,万唯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范畴,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解】合同文本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合同文本不应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

文章摘要2: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三申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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