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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终429号

更新时间:2023-11-07   浏览次数:52 次 标签: 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侵权 裁量性赔偿

文章摘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2018-2020)之一——对被行政查处后继续扩大侵权规模的行为加大判赔力度
【裁判要点】裁量性赔偿是在已有证据证实权利人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但无法精确获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运用裁量性赔偿,综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各项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定赔偿金额,以最大限度地填平权利人实际损失。
——裁量性赔偿的适用
【裁判要旨】全面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裁量性赔偿是在已有证据证实权利人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但无法精确获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综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各项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定赔偿金额,以最大限度地填平权利人实际损失,达到全面赔偿目的的一种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是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和运用。
【案号】一审:(2018)沪73民初81号;二审:(2018)沪民终429号
【裁判摘要】关于法定赔偿金额超过最高限额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原审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本案事实表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已经就文化执法总队查获上诉人8台工作电脑安装侵权软件的行为达成过和解协议,金额高达140万元。其后,上诉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反而扩大侵权规模,经原审法院证据保全,在相同的经营场所又查获上诉人73台工作电脑安装了侵权软件。由此可见,上诉人存在重复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过法定赔偿50万元的最高限额,故本案应当综合具体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侵权期间、主观恶意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律师费900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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