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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516号

更新时间:2023-11-08   浏览次数: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音集协未就其实际损失和耍都公司的违法所得进行充分举证,其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及其主张的赔偿标准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制作成本、数量、流行程度以及耍都公司的经营时间、包间数量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耍都公司赔偿数额在其自由裁量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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