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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穗中法民三终字第269号

更新时间:2023-11-09   浏览次数: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通过视频表现的舞蹈作品与类电影作品区别|影视作品除了上述效果外,还能感受到作者对人生、事业的看法,体现作者的性格和写作风格,有人物和简单的情节等——舞蹈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都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其中,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可见,动作是舞蹈构成的重要元素,而有完整的构思,融入了感情加上合拍的动作形成的舞蹈就成为了舞蹈作品,通常还伴有音乐、灯光、服装等艺术手段的配合。而影视作品除了上述效果外,还能感受到作者对人生、事业的看法,体现作者的性格和写作风格,有人物和简单的情节等。本案中,涉案作品《×××第二套演示节目》、《××第五套演示节目》是由舞蹈者的动作、配合节奏强烈的音效和不断变换的激光光束所综合而成的作品,符合表演性舞蹈的基本特征,故原审法院将涉案作品定性为舞蹈作品正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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