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20民终7350号
更新时间:2023-11-11 浏览次数: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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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对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判断标准中的“审美意义”不应当设置过高的要求,只要创作者将其对美学的独特观点在物质载体之上以可视方式表现出来,符合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就能形成美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将“美术作品”定义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尽管“审美意义”是构成美术作品的条件,但因为美的观念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并没有严格的标准,所以只要创作者将其对美学的独特观点在物质载体之上以可视方式表现出来,符合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就能形成美术作品。本案中,涉案的“”“”图案或以绘画,或以书法等方式塑造出有其独特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表达,符合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应认定为美术作品。一审法院认为“”不具美感和独创性,不构成美术作品有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