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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锡知民终字第0039号

更新时间:2023-11-11   浏览次数: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举证妨碍制度在出版社拒绝提供印刷委托书时的运用
【裁判要旨】出版单位多次侵权出版,能够提供却拒绝提供依法必须备案的印刷委托书,权利人主张该印刷委托书的内容不利于出版单位的,推定该主张成立,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出版单位自行承担。
【案号】一审:(2015)新知民初字第0016号 二审:(2015)锡知民终字第0039号
【裁判摘要】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发行者应当停止侵权但不承担赔偿损失法律责任——被控侵权作品由作为正规出版社的吉林音像出版社公司出版,有明确的书号,并由拥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应资质的煊坤公司向无锡××网公司提供,因此无锡××网公司已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可以认定无锡当当网公司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图书有合法来源,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因此无锡当当网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无锡当当网公司应停止销售涉案侵权的吉林音像出版社公司版《傅雷家书》图书。故对于傅敏要求无锡当当网公司连带赔偿其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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