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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187号

更新时间:2023-11-11   浏览次数: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视听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要件和裁判思路
【裁判要旨】
1.将视听作品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属于使用该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即属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本案中,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这些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2.制作包含视听作品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的“图解电影”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仅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是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这将对原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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