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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92民初36898号

更新时间:2023-11-12   浏览次数: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其传播对象应为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该条规定将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合理使用行为进行了以下限制:1.传播的对象为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2.提供的内容为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对于何为数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作定义,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界定。根据光盘的性质,光盘是利用激光原理进行读、写的设备,是迅速发展的一种辅助存储器,可以存放各种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和动画等多媒体数字信息。本院认为,涉案随书光盘中的音频制品为多媒体数字信息,并被合法出版,属于图书馆合理使用范畴中能够提供的内容。......最后,关于被告实际传播涉案录音制品的行为有无超出合理使用范畴的问题。如前所述,被告接受图书馆的委托在“云图网”中提供了随书光盘的下载服务,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此外,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视频显示,在用户登录、使用“云图网”的过程中,非特定图书馆的用户均可登入“云图网”相关图书页面进行数字作品浏览和下载,其所提供的服务对象并未限定于图书馆特定用户群体,扩大了传播范围。尽管被告在庭审结束后举证证明已采取相关技术措施对首次注册用户予以限制,要求不在注册范围内的用户需在图书馆或校园网注册,但该行为属于技术弥补措施,对于采取该措施之前的行为,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联×公司接受图书馆的委托,在其经营的“云图网”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下载并超出图书馆的特定用户群体进行传播的行为,不属于对原告享有权利的录音制品的合理使用,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需要指出的是,若被告仅是针对图书馆的特定用户群体在线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浏览服务,则既符合公共政策目标,

文章摘要2:

(续)激励作品的再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又不会影响该制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应属合理使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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