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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武知初字第90号

更新时间:2023-11-12   浏览次数: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立体图形模型的刀线图案设计、模块形状确定、图案色彩搭配、拼接顺序布设和立体造型衔接等无不依托于创作主题和创作者的整体构思,凝结了创作者的智慧和劳动,其行为属一种独立的创作行为,因而具有独创性——关于涉案作品《角龙、剑龙》的独创性问题。本院认为,美术作品《角龙、剑龙》属立体拼图模型,由文字说明、美术图案和刀线图案三个部分组成。文字说明是对传说中的该种动物及其拼图的提示,其创作对象虽然来源于公有领域,但对这种古老传说的动物形象的文字概括凝结了创作者的智慧和劳动,具有独创性。美术图案是以线条、图案、色彩为表现方法,对传说中的动物龙的形象进行刻画,展现龙的形状、形象,从而让人对该创作对象有一个直观感觉,该美术图案也凝结了创作者的智慧和辛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这一规定,分别属于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因而具有独创性。刀线图案是涉案美术作品的关键部分,它由带有不同图案的刀线模版构成。刀线是创作者借以表现创作主题的一种创作工具,如同绘画作品中的笔一样,以这种方式勾画出创作主题的动物形象,以不同色彩进行渲染。刀线图案固定在拼接模板上,以阿拉伯数字标注拼接顺序,是创作者依托其主题构思,按不同场景分解后沿布景外沿线切割,形成刀线线条、图案、色彩为表现方式的美术图案。按照图案所指示的拼接顺序,拼接完成后形成角龙、剑龙的立体造型。刀线图案设计、模块形状确定、图案色彩搭配、拼接顺序布设和立体造型衔接等无不依托于创作主题和创作者的整体构思,凝结了创作者的智慧和劳动,其行为属一种独立的创作行为,因而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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