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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73民终391号

更新时间:2023-11-12   浏览次数:61 次 标签: 著作权侵权 改编 合理使用

文章摘要: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七——“恶搞”他人动画作品可构成著作权侵权
【裁判要旨】
动漫形象通常包括身体部分及服饰部分,两者都是动漫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动漫形象服饰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独创性,符合美术作品所需具备的美感,则整套服饰可单独认定为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他人的动漫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使用了他人动漫作品中有独创性的服饰,可构成改编权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非基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目的,对他人作品以幽默、搞笑的方式进行解构而创作的作品,若新作品中使用了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可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1985号(2019年8月8日);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91号(2020年8月25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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