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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甘民申1124号

更新时间:2023-11-14   浏览次数: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购买70年产权房办了40年证,能否主张30年损失?——申请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该商铺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而涉案房产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为由,主张由被申请人返还多收取30年土地使用权对应的房款。对此,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40年,即商铺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应当依法确定。申请人购买涉案商铺的目的是取得涉案商铺的所有权及与之对应的权益,而商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土地使用权年限少于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并不必然影响申请人已取得涉案商铺所有权及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鉴于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属法定范畴,对有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为保障土地使用权人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赋予了土地使用权人可依照该规定,通过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方式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间从而继续使用土地的权利。结合申请人购买的涉案商铺位于住宅下面,与住宅共用一块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不可能脱离上面的住宅单独被收回。因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依法续期,也不会导致40年后房屋无法使用,现有法律、政策规定不能确定申请人申请续期时可能产生费用的具体数额,故一、二审对申请人主张返还多付的房款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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