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901号
更新时间:2023-11-14 浏览次数: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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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为实现经营目的未经许可在业务活动中使用计算机软件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水木公司就涉案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综合被告水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需求、监管职责以及诉前证据保全客观情况,对其是否将涉案计算机软件予以商业使用进行评判。......综上,被告水木公司为了实现其经营目的,未经原告奥多比公司的许可,在业务活动中使用了涉案计算机软件,侵害了原告相应的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