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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宁民知终字第5号

更新时间:2023-11-14   浏览次数: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以商业目的使用盗版软件,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使用计算机软件,否则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是指将计算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鉴于上诉人已提交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被上诉人无异议,故本院确认上诉人系方正飞腾V4.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之一。上诉人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使用了方正飞腾V4.1计算机软件,其作为最终用户,有义务和责任举证证明其使用的软件具有合法授权。鉴于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使用的软件经过合法授权,故认定其使用的软件为侵权复制品。由于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该软件的合法来源,本院无法判断其是否存在属于“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使用的软件系侵权复制品的事实。被上诉人以商业目的使用盗版软件,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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