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更新时间:2023-11-18   浏览次数: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观点】
1.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在分析被诉侵权行为能否成立时,首先需依据权利人的举证,对需要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保护范围予以确定,再分析被诉侵权主体实施的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行为,考虑被诉侵权软件以何种方式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比对,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结论。只有在能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人要求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考虑与被诉侵权软件直接相关的实施主体的被诉行为能否认定构成侵权。
2.提起侵权之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要完成的初步举证义务包括:(1)主张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名称、版本和具体内容;(2)确定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的名称、版本和具体内容;(3)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3.android版本和ios版本分属不同的操作系统,分别使用不同的开发软件。因使用的开发工具不同,显然不可能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源程序,由此无法认定不同操作系统下的两个软件为相同或实质相似的软件。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