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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713号

更新时间:2023-11-18   浏览次数: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观点】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技术上发生的能够及时纠正的差错,或者为适应情况变化所作的必要技术调整,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应认为是违约行为。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的特点,软件的功能需求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通过合同文本或附件明确,也可能在合同履行中随着双方交流、委托工作的阶段性完成而逐渐明晰,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对软件开发的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较为常见。如果双方在合同文本中约定了软件名称和软件实现的目的,而在合同履行中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对功能需求进行磋商、沟通的,经双方确认的功能需求是对合同内容的补充,构成软件开发合同的内容。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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