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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游戏通关语独创性及侵权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3-11-18   浏览次数: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每一关的游戏通关语难以达到独创性的高度,一整套游戏通关语的系列表达属于游戏规则的说明书具有独创性,但被诉侵权游戏与原告主张保护游戏如果仅是规则、玩法、题材大致相同,在表达上存在不同,并非完全抄袭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不构成侵权。
【案号】一审案号:(2017)粤0305民初4888号;二审案号 (2019)粤03民终11027号

文章摘要2:

【注解】(1)简短的游戏名称表达过于简单,难以体现作者的选择、取舍和安排,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文字作品;(2)每一关的游戏通关语而言,其表达过于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但是涉案游戏方块上的文字说明即游戏通关语系用于说明方块和道具在游戏中所具备的技能和功能,将其组成一个整体,可以视为游戏说明书而作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3)具有独创性的游戏APP图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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