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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终983号

更新时间:2023-11-19   浏览次数: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欠付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方式,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人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亦可主张工程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欠付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方式,自然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丧失。长城资产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庄××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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