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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73民终3513号

更新时间:2023-11-20   浏览次数: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图片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广×银行东莞分行未经著作权人IMAGEMORECo.,Ltd或富××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微信公众号获得涉案摄影作品,侵害了富昱特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广×银行东莞分行辩称涉案图片为案外人提供,但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无权属的图片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侵权,即使此图片未给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带来直接收益,但其微信公众号的推送有助于知名度宣传及服务经营方面的推广,故广×银行东莞分行在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使用侵权图片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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