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3375号

更新时间:2023-11-20   浏览次数: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IPTV回看”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IPTV回看”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关于上诉人主张“IPTV回看”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首先,从受众群体和传播途径来看,相关公众只需要安装IPTV专网即可观看“IPTV回看”,安装IPTV专网并非对于相关公众观看“IPTV回看”的限制,而是一种经营模式与传播途径。其次,相关公众可以在电视台节目播出72小时之内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案作品,故涉案行为实质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综上所述,涉案行为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