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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73民终4080号

更新时间:2023-11-21   浏览次数: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复制了案涉美术作品,关键在最终表达载体是否再现了案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特征并加以固定,且没有形成新作品;(2)只要在新的载体中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而形成新的作品,该转变行为仍然属于复制行为——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复制了案涉美术作品,关键在最终表达载体是否再现了案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特征并加以固定,且没有形成新作品。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美术作品的设计特征进行比较,虽然案涉作品是平面设计整体呈鱼形,被诉侵权产品是立体形状,但是案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面部五官拟人化的形态和表情所表达的特征,而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美术作品的面部特征设计高度一致,再现了案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特征,属于对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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