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3民终40号
更新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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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向特定个人发送侵权文章未侵害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现有证据只能显示国威公司通过微信将被控侵权文章发送至特定的个人,并非向公众提供作品,故未侵害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国威公司未经安邦公司许可,将涉案文章进行复制,侵害了安邦公司享有的复制权。综上,国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