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178号

更新时间:2023-11-23   浏览次数: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从上述协议约定可知,对于下欠的工程款,双方实质上作了两种约定,一种是现金支付,另一种是以部分房屋协议折价抵顶。原审判决仅审查了2016年1月9日协议,而遗漏2016年1月10日抵房明细表未予审查,对于协议及抵房明细表中约定的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未予审理认定。仅基于以现金支付部分工程款的约定,即认定宇丰公司应给付工程款的日期按双方2016年协议为2016年1月31日,至海天公司2019年2月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为由,驳回海天公司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求,认定事实不清。

文章摘要2:

【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民终710号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海天公司、宇丰公司与栗××、张××于2016年1月9日签订了《协议书》,就案涉工程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一笔款付款时间为2016年元月,一审法院认定宇丰公司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为2016年1月31日并无不当,而海天公司于2019年2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一审法院认定海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经超过了上述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六个月的行使期限符合法律规定。......而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通常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施工单位。质量保修金系为保障工程质量而缴纳的,不属于应付工程款,因而不应以建设单位返还质量保修金的时间作为应付工程款的认定时间。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