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能否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
文章摘要:
【注释】“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注解1】(1)“本院认为“部分不是最终判项,不具有既判力;(2)“本院认为”部分如在其他诉讼中被作为证据使用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纠正。——参考案例:(2019)粤民再24号;(2021)鄂10民再30号
【注解2】另外裁判观点|当事人原则上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其他参考案例:(2021)湘10民申281号、(2021)闽民申5305号
【注解3】(1)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2)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
【注解4】判决理由并不具有既判力。——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118号
【注解5】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并非判决主文,不具有既判力,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509号
【注解6】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
【注解7】当事人对“本院认为”部分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有权申请再审|(1)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故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不会因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2)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将来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故当事人对于二审判决就“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作出的认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参考案例:(2023)豫民申5696号
【注解8】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对本案结果并无任何影响,不属于对本案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基本事实,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事由规定。——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106号
文章摘要2:
→【备注】当事人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申请再审的情形——(1)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2)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3)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
解读:当事人可以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应当对“本院认为”部分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部分虽然不是最终判项,但若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对“本院认为”部分的错误予以纠正——根据民法的基本法理,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对责任人苛以较为严格的共同责任,使得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地位,因此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为适用连带责任的前提基础,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本案中,如前所述,置业公司对于节余面积及其相应权益所可能享有的权利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东晨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径行审查认定旭城公司应对东晨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显属不妥。综上,二审判决实体处理虽驳回了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论述中认定旭城公司在涉案地块项目的回迁安置补偿最终完成后有节余面积且确定节余面积数额时应对东晨公司支付给置业公司拆迁节余面积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该认定存在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置业公司的相关诉求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二审判决除审查认定旭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外,其余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维持。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10民再30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部分损害当事人权益可以申请再审——诉讼标的物已经被另案查封,陈××及张××主张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证义务尚不具备条件,再审对陈××及张××的继承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结论是正确的。但判决不支持诉讼请求的第二项理由:“原审案件中,涉案的两套房屋查封在前,装修入住在后,故原审原告陈××、张××不能继续主张要求原审被告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办证义务”,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予以撤销。因为,另案裁定对本案标的物予以查封,查封措施效力的认定,不属本案审理、裁判的范围,更不能作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纠纷裁判的理由。对另案查封措施对本案标的物的效力争议,应由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在依法确认另案查封措施对本案标的物无影响的前提下,陈××及张××的权利继承人可以重新提起诉讼,主张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论正确,但判决理由部分不当,本院纠正后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当事人能否针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的认定申请再审?——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因为该判决理由不服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原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己方带来的不利益。
【解读】当事人原则上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湘10民申281号
【裁判摘要】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本案的焦点在于欧××对本院二审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不服提起申诉是否符合再审条件。本案一审是李××诉欧××等人合同纠纷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并未判决欧××承担实体权利义务,其在本案中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并且既判力仅限于判决主文。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二审判决在判决理由部分作出“待李××实际代偿了案涉贷款,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可向邝××、欧××、三农院进行追偿”的表述,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出现判决结果相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欧××等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因此并不会对欧××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可改变的影响,更不会对欧××的合法权益产生确定、必然的损害。因此二审判决在判决理由部分的表述,并无错误。欧××对判决主文没有异议,仅对二审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不予认可所提起的申诉,并不具有诉的利益,其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摘要】判决理由论述有所不当不予再审审查——虽然,二审判决在判决理由部分作出了“蔡××无权处分黄××1、黄××2、黄××3、黄××4享有的回批地份额被征收而产生的相应补偿权益”的论述,有所不当,但在判决结果对《协议书》的效力已予以认可的情况下,王某某胜此节再审申请理由已无审查之必要。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法院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广东高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案涉《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有效,故黄某某无需再对此予以举证证明。富星公司主张案涉《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无效,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裁判摘要】(1)判决理由并不具有既判力;(2)诉的利益属于诉讼要件的范畴,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予以审理并进行实体判决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该诉具有诉的利益。反之,法院就应当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没有诉的利益,就不予审理;(3)已胜诉当事人不再具有诉的利益,故对其再审申请本不应受理,无需再进行实质审查——本案南充国土局是原判决的胜诉一方当事人,再审审查主要涉及的问题是胜诉方仅仅针对判决理由的评述部分有异议申请再审,且其再审申请事项不具有诉的利益的情况下,其再审主张能否成立。本院认为,南充国土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原判决对在法院认为部分对事实的评述不具有既判力。在民事诉讼中,既判力是法院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也是判决最主要的效力。但是生效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具有预决效力,也就是说,判决理由并不具有既判力。在本案中,法院所认定的“本院认为,南充国土局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取决于债务抵销诉讼案在司法确认之前其是否享有解除本案合同权利”即是判决理由,并不具有既判力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诉解决上述问题。原判决的表述亦即如此,“对于南充市国土局根本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因此原判决中相关判决理由的陈述,并无不当。二、南充国土局的再审申请不具有诉的权益。诉的利益属于诉讼要件的范畴,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予以审理并进行实体判决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该诉具有诉的利益。反之,法院就应当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没有诉的利益,就不予审理。本案中,南充国土局的申请再审请求为维持原判决,纠正判决理由中关于其违约的陈述。本院认为,如前所述,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仅及于判决主文,现南充国土局已胜诉,不再具有诉的利益,故对其再审申请本不应受理,无需再进行实质审查。南充国土局的再审请求没有独立的诉权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启动再审的条件。
【裁判摘要】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并非判决主文,不具有既判力,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的“费用承担之认定”,并非判决主文,并不必然导致对港口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及对另案判决结果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前款……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若港口公司有充分相反证据,仍可在另案诉讼中推翻本案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在港口公司认可本案二审判决驳回奥维俊杉公司上诉、维持驳回奥维俊杉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本院不对港口公司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
【裁判摘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关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内容能否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乾顺公司主张,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281号复议决定书中“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应被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中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因此,乾顺公司主张的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281号复议决定书中“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应被理解为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民终268号
【摘要】乾顺公司上诉主张,生效的法律文书(2017)粤执复281号复议决定书已经确认滨江公司非法占有涉案土地,以此可以认定滨江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对此,广东高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该份复议决定书载明该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以后,应将拍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另外,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滨江公司雇请工程队在乾顺公司竞得的上述涉案地块上施工,拒不按照执行法院《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和《退出土地通知书》要求停止施工并退出占用土地,造成执行法院无法交付拍卖标的物给买受人,对案件执行构成严重妨害。执行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措施,作为藐视司法权威的惩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驳回滨江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广东高院的复议决定书在“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的论述不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不能以此认定滨江公司构成侵权。且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滨江公司不存在乾顺公司所诉的侵权行为。
【裁判摘要】(1)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故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不会因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2)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将来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故当事人对于二审判决就“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作出的认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一审原告为杨某成,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杨某成的诉讼请求,杨某成不服该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开封市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对一、二审的裁判结果无异议,但对于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未超诉讼时效的裁判理由有异议,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第一,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故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不会因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但本案中,二审判决驳回杨某成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基于其证据不足,并非因杨某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将来可能会影响到开封市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权利,故开封市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对于二审判决就“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作出的认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情形下,开封市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杨某成无法确切掌握应收款到账时间,诉讼时效应从杨某成知道应收款已到账时计算,故原审认定杨某成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虽具有免证性却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当事人可以用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案刘××起诉解××之诉讼请求,系主张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并未起诉杨××。二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涉案债务不属于杨××与解××的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就本案刘××之诉讼请求而言,由于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杨××是否是本案债务人,刘××对解××之本案诉讼请求都不成立,已足以改判解××不承担还款责任。二审判决结果亦是如此。二审判决还对杨××是否是债务人的事实作出了认定。解××针对该事实申请再审,实际系担心二审对该事实的认定会影响其他将来针对杨××之相关诉讼的结果。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该认定对本案结果并无任何影响,不属于对本案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基本事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虽具有免证性,却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在此后针对杨××的有关诉讼中,解××可以举证推翻本案二审判决的有关事实认定。故,解××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之情形。
·【人民法院案例库】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再审请求可以不受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裁判要旨】在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非针对二审判决主文提及,仅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如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即使二审裁判结果系维持原判,也有必要通过再审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不应受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围以及当事人再审请求仅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关联索引】一审: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2)皖0225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2022年9月2日);二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2民终3248号民事裁定(2022年12月28日);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民再105号民事判决(2023年11月9日)
【注解】本案中,张某平、赵某英对本案二审判决的判项主文部分并无异议,仅是对该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诉争被查封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丁某贵、蒋某友,各持有60%、40%份额”的事实持有异议。该事实认定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张某平、赵某英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对案涉被查封房产的处置及受偿比例,属案件基本事实。二审对该基本事实的认定,实质上已改变了一审判决结果。故,张某平、赵某英再审请求虽非针对本案二审判决主文提出,但鉴于上述事实的认定对张某平、赵某英享有的债权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存在实质性影响,以及本案已属执行异议之诉,张某平、赵某英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法院有必要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通过再审作出评判,对此,分析认定如下:......故,二审判决结果虽无不当,但二审判决认定丁某贵、蒋某友对案涉房产各持有60%、40%份额缺乏依据,法院对此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