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根据

摘要1:执行根据(执行依据、执行文书)是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和执行人员据以执行的凭证。
执行依据是指记载着执行内容、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与执行机构据以启动执行程序的生效法律文书(链接确权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桥梁)。
【注释1】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同时满足三个实质要件——(1)具有执行内容(给付内容);(2)执行内容具体而明确;(3)有执行力。
【注释2】执行依据范围——(1)《执行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2)《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3)《民法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请求的裁定);(4)《民法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6条规定(优先债权参与分配)。

摘要2:【注解1】执行依据是学理上的称谓,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提及此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有提及执行依据)。
【注解2】“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注解3】(1)民事调解书确认金钱债务的具体金额但并未确认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期限,无明确给付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2)当事人在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金钱债务金额后另行达成具体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1059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建筑工程公司与营口东方外国语专修学校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疑请报告的复函》
【摘要】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而“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具体处理上,你院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2:【问题】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即判决理由部分)可否作为执行依据?
【提示】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所做论述,不能作执行依据——法院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主文,如判决主文中无相应判项,则“本院认为”部分所做的论述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解读】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所做论述,不能作执行依据——法院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主文,如判决主文中无相应判项,则“本院认为”部分所做的论述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19号)
【摘要】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而“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具体处理上,你院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旨】判决理由不能作为执行名义。

摘要2

【笔记】当事人能否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当事人可以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应当对“本院认为”部分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注释】“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2:【注解1】(1)“本院认为“部分不是最终判项,不具有既判力;(2)“本院认为”部分如在其他诉讼中被作为证据使用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纠正。——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再24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10民再30号
【注解2】另外裁判观点:当事人原则上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其他参考案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湘10民申28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民申5305号
【注解3】(1)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2)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