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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10民再30号

更新时间:2023-11-25   浏览次数: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部分损害当事人权益可以申请再审——诉讼标的物已经被另案查封,陈××及张××主张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证义务尚不具备条件,再审对陈××及张××的继承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结论是正确的。但判决不支持诉讼请求的第二项理由:“原审案件中,涉案的两套房屋查封在前,装修入住在后,故原审原告陈××、张××不能继续主张要求原审被告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办证义务”,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予以撤销。因为,另案裁定对本案标的物予以查封,查封措施效力的认定,不属本案审理、裁判的范围,更不能作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纠纷裁判的理由。对另案查封措施对本案标的物的效力争议,应由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在依法确认另案查封措施对本案标的物无影响的前提下,陈××及张××的权利继承人可以重新提起诉讼,主张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论正确,但判决理由部分不当,本院纠正后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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