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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民申2381号

更新时间:2023-11-25   浏览次数: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对一审判决中已作出认定的问题,如当事人在上诉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2)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3)因此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应不予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审判决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均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一审判决中已作出认定的问题,如当事人在上诉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另外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因此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应不予审查。本案中,蔡×所述的涉案房屋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问题、恒丰公司应向其支付并抵扣违约金200万元问题,上诉过程中蔡×并未就此问题作为上诉理由提出,故现对上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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