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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民申5896号

更新时间:2023-11-25   浏览次数: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1)一级护理是针对患者情况,由医护人员根据分级护理原则确定的由护士实施的护理措施;(2)一级护理与是否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其他人员护理,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依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对象。护士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由上可知,一级护理是针对患者情况,由医护人员根据分级护理原则确定的由护士实施的护理措施。一级护理与是否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其他人员护理,并无法律上的关联,李××主张在菏泽市中医医院住院期间为一级护理,但未提交该医院关于患者李××需两人护理的医嘱单,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该条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采取了定型化赔偿方式,因此,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如受害人亡故的,赔偿义务人已经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相应的,受害人亦需承担护理费不足的风险。根据定型化赔偿方式的特点,原则上只有在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五至十年。在(2015)菏民终字第160号案件中,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相关义务人赔偿李××二十年护理费,本案中原审法院考虑到以上事实和本案实际,依法对李××的主张酌情予以处理,未损害李××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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