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380号

更新时间:2023-11-25   浏览次数: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申请人收到二审判决书后该判决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并开始起算申请再审期限;(2)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的事实不能引起申请再审期限的中止、中断、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本案中,友兴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后,该判决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而友兴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寄送申请再审材料,已经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友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被羁押的事实不能引起申请再审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同时,本案再审申请人为友兴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周××被羁押尚不足以妨碍友兴公司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友兴公司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应予驳回。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