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73号
更新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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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2条第2款第3项规定请求终结再审申请审查,应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证明和解行为的真实存在以及该行为是基于双方之间口头和解——蓝英公司提交了软控公司在原二审判决生效后向蓝英公司账户汇入案款的回单,主张已与软控公司达成口头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软控公司无权申请再审,但蓝英公司并未提交足以证实和解行为真实存在的证据,其提交的回单亦无法证明软控公司的履行行为是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还是基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和解,故不宜认定软控公司已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