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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辽审一民抗字第60号

更新时间:2023-11-27   浏览次数: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鉴定机构出具新的相反的鉴定意见,应当发回重审——本案在原审期间,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曾于2009年9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即“依据现有送检材料,刘××患急性偏瘫病因尚不清楚,现缺乏足够的医学依据确定患儿刘××急性偏瘫的发生与盛×医院的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其于2009年11月9日出具《关于鉴定异议的说明函》,即“支原体感染致患儿右侧大脑中动脉起始端闭塞、左侧肢体偏瘫的因果关系尚缺乏医学依据认定”。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之后,该鉴定中心于2014年7月24日又出具了《关于刘××案件相关问题说明函》,主要意见为“通过现有临床医学研究发表的相关文献可以看出,肺炎支原体感染与大脑血管,尤其是大脑中动脉病变产生的血流中断、脑梗塞病情发生的因果关系,就现有医学研究结果表明存在可能性”。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抗诉。鉴于该鉴定中心就诉争问题出具了新的鉴定意见,且与其之前出具的鉴定意见相悖,若采信该证据则有可能导致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发生变化。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及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依据《民法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综合全案考虑,故将本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为宜。重审时应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审查,并对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说明函》等证据质证后,再行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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