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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032号

更新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向对方实际交付了货物即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结合上述合同的具体内容,判断本案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合同项下的货物即热轧卷板15990吨实际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物资集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资集团向宇星公司实际交付了编号为WZYXB12-6-27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即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合作协议》及编号为WZYXB12-6-27的《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结论并无不当,但具体理由尚有值得商榷之处。鉴于本案符合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为名行借贷合同之实的特征,但物资集团未举证证明款项如何借出、如何流转、如何计息等基本事实,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释明可在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结果正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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