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7191号

更新时间:2023-11-29   浏览次数: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原审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但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即采信该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经查阅卷宗,汇源公司一、二审中均对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烟台国际金融中心B区地下车库渗漏原因及相关责任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且这些异议均集中在涉案地下室渗漏的原因、该原因是否由汇源公司造成、汇源公司是否应对渗漏承担责任等直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内容,只有查清该部分内容方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但一、二审法院均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即采信该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对此应予纠正。

文章摘要2:

【案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再161号
【摘要】本院再审中,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鉴定人员张×、黄×出庭,就各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再审申请人再审主张所建工程均已经总包、监理双方验收合格、无证据证明成品工程后续发生的渗漏与其有关、原判决援引鉴定意见中所列其存在问题的陈述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直接证明工程渗漏与施工不当有关,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本院准许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由两位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各方当事人的质询。从庭审质证情况来看,再审申请人无充分理由推翻鉴定报告,其再审请求因证据不足,不能支持。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