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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848号

更新时间:2023-11-29   浏览次数: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当事人没有具体提出涉及鉴定结论的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人出庭予以说明,虽然鉴定人未出庭作证,但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在一审中,双方在质证环节及庭审中对于《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及鉴定意见本身均进行了质证。建信公司并未对相关施工图纸提出异议,而是提出了鉴定意见依据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以及鉴定价格高于唐达公司承揽工程时提交的预算金额等意见。并没有具体提出涉及鉴定结论的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人出庭予以说明,因此虽然鉴定人未出庭作证,但对建信公司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并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二审中建信公司就该图纸未经质证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也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亦对建信公司的诉讼权利予以了保障。因此,建信公司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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