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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4民终385号

更新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马××退休后,公交公司将其返聘回单位从事工作,故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事故发生的地点虽然不是在公交车上或者在公交车运行线路上,但是事发地点属于公交公司的休息室内,且该场所属于可供司机临时休息的场所,属于公交公司的管理范围,事发起因是马××被电暖器线绊倒,在公交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电暖器是第三人或者马××本人擅自提供使用的情况下,公交公司应对休息室内使用的物品负有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因公交公司没有尽到该义务,故应对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马××在整理物品后,没有认真观察周围环境,导致其被电线绊倒,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本院酌定马××因本次受伤而发生的损失,公交公司承担60%,马××承担40%。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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