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黔01民再180号
更新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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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生效判决仍可再审撤销原审判决、移送公安及驳回起诉——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再5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654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的起诉;三、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