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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争议事实未经“本院查明”部分认定而是径行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认定,是否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事由?

更新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争议事实未经“本院查明”部分认定,而是径行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认定,属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事由。

文章摘要2:

解读:争议事实未经“本院查明”部分认定,而是径行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认定,属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事由。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范围】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788号

【裁判摘要】“本院查明”部分未对争议事实予以认定,径行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认定,属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事由——黄××是否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事实,是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和本案裁判的重要依据,但通观一审判决和原判决查明的事实部分,未看到载明任何有关付款事实的内容。一审判决第10页至第15页的“经审理查明”的所有内容,没有体现黄××付款的事实;原判决第24页至第25页“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部分,除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虽然在“本院另查明”中通过载明“黄××在原审时提供了如下证据:1、……”的方式,描述了黄××一审时提交了《财务凭证》《确认书》及《说明》等有关付款证据的名称及其拟证明的事项,但并未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角度对上述当事人提交证据的采信情况作出认定。原判决在未查明黄××付款事实的情况下,径行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黄××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以此下判,明显不当。另,原判决在“另查明”中列举的有关付款的《财务凭证》《确认书》及《说明》等证据能否充分证明黄××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查证。……上述转账凭证如何证明相关款项系支付的案涉合同项下转让款,亦需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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