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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788号

更新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本院查明”部分未对争议事实予以认定,径行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认定,属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事由——黄××是否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事实,是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和本案裁判的重要依据,但通观一审判决和原判决查明的事实部分,未看到载明任何有关付款事实的内容。一审判决第10页至第15页的“经审理查明”的所有内容,没有体现黄××付款的事实;原判决第24页至第25页“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部分,除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虽然在“本院另查明”中通过载明“黄××在原审时提供了如下证据:1、……”的方式,描述了黄××一审时提交了《财务凭证》《确认书》及《说明》等有关付款证据的名称及其拟证明的事项,但并未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角度对上述当事人提交证据的采信情况作出认定。原判决在未查明黄××付款事实的情况下,径行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黄××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以此下判,明显不当。另,原判决在“另查明”中列举的有关付款的《财务凭证》《确认书》及《说明》等证据能否充分证明黄××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查证。……上述转账凭证如何证明相关款项系支付的案涉合同项下转让款,亦需审查认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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