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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民特1416号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当事人虚假陈述及证人证言虚假陈述不属于伪造证据——关于涉案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伪造的问题。谢××主张在仲裁过程中刘××的陈述及谭某的证人证言的陈述是伪造的,不符合事实,且其在仲裁过程中已经向仲裁庭提出异议,但仲裁庭未予采纳。由此可见,谢××实际上是对刘××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他们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陈述,该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他们的陈述的证明力问题及仲裁庭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伪造证据一般是指证据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显然上述刘××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并不属于伪造证据的情形。至于上述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是否被采纳、证明力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属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范畴,并不属于本院的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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