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1734号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2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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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属于无须举证的事实,未经质证不属于再审事由——关于申请人所提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破6、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未经质证的再审事由。本院认为,上述裁定书系二审法院所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虽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属于当事人无须举证的事实,原审依据上述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