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终8531号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由于陈某3在本案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是本案当事人,其在一审庭审后在法院所做谈话笔录系当事人陈述意见,并非证据。陈某1主张一审法院未将陈某3的谈话笔录交给其质证,剥夺了其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