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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陕05民申43号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未经质证的证人询问笔录并非主要证据不能作为提起再审的依据——关于申请人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问题,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2019年9月11日与证人王××的谈话笔录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对王××证言的认定,王××曾多次出庭作证,原判决结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另案中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1日、2014年10月23日开庭笔录中王××的证人证言,2015年4月27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王××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案件事实,2019年9月11日的谈话笔录并非本案的主要证据,虽未经质证,但不能作为提起再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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