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民申991号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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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证人谈话笔录不是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不属于再审事由——关于元××提出一审法院自行收集的证人余某,4、金某,4的证人证言未经质证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本案承办法官和书记员询问了证人余某,4、金某,4,并制作了《谈话笔录》,余某,4、金某,4在《谈话笔录》上签字。该《谈话笔录》虽未经质证,但该《谈话笔录》不是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影响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故元××的该项再审事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