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申4395号
更新时间:2023-12-03 浏览次数: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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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审判人员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在庭审中提示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何规范发言等正当行使诉讼指挥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李××在再审申请书的法定事由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法条,认为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在庭审中打断当事人发言,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经查,一审庭审过程中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审判人员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在庭审中提示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何规范发言等正当行使诉讼指挥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李××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